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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沙有討債公司電話哪里找繼承財產屬夫妻共同

      2022/9/24 23:18:13  點擊次數:
      一、繼承財富屬夫妻共同財富嗎
       
      這個是要視狀況而論的。
       
      1、假如是法定繼承得來的遺產,則屬于夫妻共同財富;
       
      2、假如是基于遺言繼承得來的遺產,則屬于個人財富;
       
      3、法律根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富】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富,歸夫妻共同一切:
       
      (一)工資、獎金;
       
      (二)消費、運營的收益;
       
      (三)學問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富,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則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一切的財富。
       
      夫妻對共同一切的財富,有對等的處置權。
       
      《婚姻法》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富:
       
      (一)一方的婚前財富;
       
      (二)一方因身體遭到傷害取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言或贈與合同中肯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富;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富。
       
      二、不離婚可不能夠分割共同財富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中規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懇求分割共同財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傷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躲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富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傷夫妻共同財富利益行為的;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嚴重疾病需求治療,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出臺,確立了婚內共同財富分割制度,在法律上是婚姻財富分割的嚴重打破,在契合規則的狀況下,弱勢方能夠不以解除婚姻關系為代價,或者在婚姻關系暫不能解除的狀況下,直接起訴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富,從而維護本人的合法權益。
       
      但在理想生活中,經常呈現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財富損傷另一方的財富權益,或一方障礙另一方合理、合法處分共同財富的的情形,招致家庭矛盾不可調和。如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則的兩種情形,作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可分割夫妻共同財富的例外,有效處理了前述問題。
       
      在結婚之后繼承的財富,準繩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有的財富,不過要是被繼承人有明白的交代,只由夫妻中的一方繼承遺產的話,在即便是在婚后繼承的遺產,也應該視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富,而之后若是夫妻解除婚姻關系,就不能主張對這局部財富作出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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